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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2

對尚未分離的天然孳息,可否為強制執行? 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88號解釋認為:「未與土地分離之甘蔗、稻麥。雖因其為土地之構成部分。不得單獨為不動產物權之標的物。 然將來與土地分離時。即成為動產。執行法院於將成熟之時期予以查封。並於成熟後收穫之而為拍賣或變賣。自無不可。其執行既以將來成為動產之甘蔗、稻麥為標的物。即應依對於動產之執行程序辦理。」另外,對於所謂「於將成熟之時期」,強制執行法第53條條第1項第5款規定:「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。不得查封」換言之,天然孳息,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,即屬「將成熟之時期」,可獨立為交易對象,得為查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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